商标命名的几原则
第一,可记性原则。创立品牌的一个必要条件是要使消费者对品牌有一个较高的认知度,为了达到这个目的,商标应该从本质上是可记忆的,并且是便于记忆的,这样可以促进消费者对商标的回忆。因而给商标命名时应当易认、易拼写、易阅读、易口传、易记忆,为做到这些,在命名时应尽可能地把握如下几个要点:1、精短。名称越精短越容易记。如海尔、长虹、SONY、IBM等品牌,人们一看便会过目不忘。2、上口。即有较强的语感。商标必须容易发音、朗朗上口,读起来语感好,读音响亮,应避免使用难发音或音韵不好的字。3、新颖。即是有独特性、创新性。商标要有时代感,体现创新精神,它会强调品牌个性,扩大差异感,从而达到过目不忘的效果。
第二,意义性原则。是指商标本身具有含义,而这种含义可以直接或间接地传递商品的某些信息,如关于它的优点、性能以及使用它的好处。这种商标或者可以提示产品,或者可以吸收顾客。
第三,联想性原则。赋予商标以其所代表的产品功能的某种寓言,或明示,或暗喻,启发人们丰富的想象力,使商标与产品功能在意念上有所联系,启发联想,往往是一着高棋,对品牌营销和占领市场有很大的帮助。如“娃哈哈”饮料寓意孩子们喝了笑哈哈;雀巢奶粉有“舒适”和“依偎”的寓意,像小鸟在鸟窝里一样安详和受到良好照顾一样。
第四,适应市场环境原则。不同国家或地区消费者因民俗文化、宗教信仰、风俗习惯、语言文字等的差异,使得消费者对同一品牌名称的认知和联想是截然不同的。因此商标命名要适应目标市场的文化价值观念,以免商标在消费者中产生误解。
第五,个性原则。商标贵在有个性,只有不与其他品牌名称相混淆,才有利于发挥商标独到的魅力,给消费者以鲜明的印象和感受,经久难忘。突出个性和独到风格的方式很多,有采用人名或肖像作为商标的,有厂标兼容命名的,有以产品特征命名的,有以消费情结命名的,也可以运用数字的巧妙组合命名等。
第六,合法性原则。商标受到法律保护是最关键的,不然,辛辛苦苦打造出来的品牌有可能功亏一匮。商标名称的选定首先要注意该商标名称是否在允许注册的范围内,有的商标名称属于商标法规定不予注册或使用的;其次,要考虑该名称是否有侵权行为,我们要通过相关部门,查询是否已有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被注册,如果存在在先冲突,则必须重新命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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